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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涡阳县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2010-08-10 16:29 来源:安徽省涡阳县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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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逐步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和评价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财政体系,合理配置政府财政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财政厅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称“绩效考评”),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通过规范的考核方法、运用一定的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预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或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所确定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的执行结果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县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接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对象为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预算支出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等。

  第五条 绩效考评总体要求:

  (一)统一管理,密切协作。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实施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单位协助进行。

  (二)科学规范,分类考评。绩效考评工作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科学、公正地评价预算单位支出的绩效情况。县财政、预算单位可根据考评对象的行业、项目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三)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绩效考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部门、资金量较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重点评价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二)县委、政府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政府以及财政部门制定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预算单位职责、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支出绩效目标;

  (五)预算单位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县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总结分析材料,项目验收报告,预算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七)预算单位的财政支出决算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考评包括以部门全部支出为对象的部门预算绩效考评或以项目支出为对象的项目支出绩效考评,重点以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为主。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主要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考评。阶段性任务在目标完成之后即可实施绩效考评;跨年度支出项目既可以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考评,也可以在项目全部完工以后一次性考评。

  第九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执行的偏差及偏差分析;

  (二)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预算单位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四)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五)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考评,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五)县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考评方法。

  第三章 绩效考评指标的确定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时,应根据县财政部门要求同时报送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或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确定绩效考评指标。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绩效考评指标与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和社会经济事业发展有直接的联系。

  (二)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考评指标,保证考评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考评指标在整个考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考评要求、最能体现目标结果的绩效考评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考评。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单位的绩效考评指标;个性指标是指针对预算单位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特点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共性指标主要包括:绩效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等。具体指标由县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个性指标由县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确定。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县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和检查、指导、监督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按照确认考评结论,加强考评结果与预算资金分配的衔接。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要求直接组织对本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具体对象由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确定,预算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 绩效考评实施方式由县财政部门确定。一般情况下由县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直接组织实施,专业性较强以及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可聘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办法,直接组织对重大项目(重大项目具体标准根据情况另行确定)的绩效考评,指导、监督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受托考评机构在进行项目评审时,应在县财政制定的统一框架下,认真准备考评实施方案,按期完成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的准备:

  (一)确定考评对象。绩效考评对象由县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根据绩效考评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对确定的考评对象,主管部门或单位在向县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提出考评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批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及时报县财政部门审定。对于年初未能确定的项目,在申报项目的同时,上报绩效目标材料。

  (二)成立考评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考评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的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组建考评工作组,负责制定考评实施方案、选择考评机构和审核考评报告等具体工作。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财政、审计、监察、统计、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组成专家咨询组,向考评工作组提供有关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下达考评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考评工作前,县财政部门应提前20天向被考评对象的预算单位发出通知,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接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评通知应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实施者等。

  (四)拟定考评工作方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根据绩效考评对象和考评通知,拟定具体的考评工作方案,报县财政局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的实施:

  (一)资料审查。预算单位应根据县财政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考评工作组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提供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二)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现场考评是指考评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工作组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资料,在分类、整理和分析,以及询问、答辩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考评工作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考评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三)综合评价。考评工作组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考评方法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绩效考评结论。绩效考评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第二十三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

  (一)撰写报告。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工作组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考评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包括考评过程说明、考评结果总体评价、有关建议等内容。

  绩效考评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评价客观。出具绩效考评报告要向预算单位征求意见,形成后需经考评工作组所有人员签字认可。

  (二)提交报告。考评工作组应在考评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考评报告,县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向领导小组或县政府报告相关考评结果,同时抄送有关预算单位。

  第六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单位以后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绩效考评结果优良的项目,要根据实际需要在以后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对绩效考评结果一般或较差的项目,县财政部门可提出建议不再纳入预算安排或减少预算安排;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造成绩效目标没有完成的,要责令预算单位认真整改,及时足额归还资金,必要时县财政部门可以收回资金;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考评提出的整改意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强化支出责任,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绩效考评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提高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非财政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涡阳县财政局
2010年8月6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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