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同步结算,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和救助效果,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我市户口的以下五类人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患大病、一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5万元以上且已经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居民。实行多种方式救助,救助内容包括参保参合救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低保对象免收普通挂号费、诊查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医疗救助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补助,资金由福利院、敬老院统一管理,集中安排使用,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对资助参保参合的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实施大病救助。大病救助不设起伏线,不限定病种。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疗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除被资助参保参合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救助方式和标准是: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先新农合制度的规定报销,然后按照个人负担费用的8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核准后,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民政部门定期予以结算。除农村五保对象以外受资助参保参合的城乡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先按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制度的规定报销,然后按照个人负担费用的6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8000元。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民政部门定期予以结算。
在我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方式和标准是:患者出院后,持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缴费票据和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票据、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主和患者户口本、身份证、城乡低保证或五保证,直接到市民政局申请救助。救助比例是个人负担费用的40%,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8000元。
其他对象的救助。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5万元以上且已经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超出5万元以上的个人负担费用按外出就医方式和标准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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