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财政局发文规范社团收费管理
一是要求所有社团单位实行电子开票,并针对有些社团单位用票量少的实际情况,实行财政代开电子票据,以票控费,从源头上规范社团收费管理。二是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并结合社团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活动,以清促管,进一步规范社团单位收费管理。三是重申社团单位要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已超标准收取会费的社团单位,要将超标收取的金额予以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视同预收,抵顶以后年度的会费。同时,重申《福建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只能用于收取会费,不得它用。四是要求社团单位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社会团体到财政部门核销捐赠专用收据时,要提供相应的捐赠合同复印件,防止社团单位以接受捐赠为名,变相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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