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政拨付1498万元 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问题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政发【2009】2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09】4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文件精神,8月17日,自治区财政拨付各地(州、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1498万元,专项用于落实33445名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和医疗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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