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政厅建立四项制度规范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工作
为切实加强乡镇财政中央、自治区直接联系点工作,更好地发挥直接联系点的作用,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四项制度,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一是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实地走访制度。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结合工作情况,对中央、自治区直接联系点进行实地走访,在开展调研、检查等工作时,优先选择联系点。
二是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工作考核评比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对中央、自治区直接联系点上报的情况和完成的工作任务等分月进行登记,根据各直接联系点相关材料上报的及时性、质量和财政厅布置任务的完成情况等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情况通报全区。
三是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奖励激励制度。年终对年度工作完成的好、考核成绩突出的中央、自治区直接联系点及所在县(市)予以表彰奖励。
四是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动态管理制度。按照“动态管理、末位淘汰”的方式,对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将按末尾淘汰制进行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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