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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财政开创政务公开新模式积极有效推进机制防腐

2010-09-02 18:0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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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优化服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迫切需要。近两年来,市财政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断创新政务公开模式,将落实政务公开作为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规范行政管理权和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有效措施,积极有效地推进了机制防腐。

  一、领导高度重视,有力保障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党组对局政务公开工作高度重视,于2007年8月印发了《东莞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实施暂行办法》,并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余局党组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为主任,法规税政科、信息中心、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同时,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科室(单位)指定专人作为政务公开联络员,负责对本科室(单位)政务公开的督办和联络工作。各科室、各有关负责人在具体工作中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效保障了财政政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二、创新对外政务公开模式,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是积极推进东莞财政网的建设,以财政信息网为载体,及时公开各项财政法律法规政策、财政信息以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努力使各项财政资金得到及时有效运用,及早发挥效益。二是以财政热线为渠道,对外公开22831111为财政热线电话,并设专人接线,及时解答群众的业务咨询,受理群众利益诉求,使财政工作直接地接受公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三是密切联系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凡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均通过《东莞日报》、东莞电视台、东莞电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四是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参与市政府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贯彻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我市财政的重大事项进行新闻发布,在政治高度上与市委、市政府坚决保持一致。五是积极汇编财政政策、规定、办事指南等制度性文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派发,让相关部门及时掌握财政政策动态,以便于开展日常各项工作。

  三、拓展对内政务公开方式,有效保障财政信息和决策上通下达。

  一是积极推进东莞市网上行政办公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的应用,将OA系统作为对内政务公开的主要载体。通过OA系统内部公开局机关收发文件、信息资料、公文办理流程及其他专项工作,逐步实现市财政局机关政务处理的信息化,进一步提升财政服务的效率。二是通过《东莞财政信息》及《东莞财政信息专报》,不定期刊载我市财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措施,财政工作的先进做法和经验,财政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中央、省、市出台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等,为上级领导和部门提供最新和有价值的财政信息,充分发挥财政的参谋助手作用。三是通过《大事记》的方式,记录全局性的重点工作,包括机构设置、体制变动、人事调动、重要政策出台、举办重要会议、讲座,以及重要接待工作等,保障了财政干部职工的政务知情权。

  四、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有序保障政务公开安全开展。

  一是严格政务公开信息审批程序。根据《东莞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实施暂行办法》,凡需在东莞日报网站上公布的法规性文件、部门文件或其他信息,由相关科室(单位)填写好《东莞市财政局政务公开信息审批表》,经办公室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至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在东莞日报网站上公布;需要在东莞财政网上公布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由相关科室(单位)填写好《东莞市财政局政务公开信息审批表》,经办公室对其保密性进行审核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送至局信息中心统一在东莞财政网上公布。二是严格新闻宣传工作制度。新闻媒体约稿或者采访等请求,经与局办公室联系后,由新闻媒体提供相关约稿函或书面采访提纲,分别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阅同意后,交相关业务科室准备稿件或接受采访。若采访需要书面材料,由相关科室自行组织受访材料,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再送新闻媒体。相关信息刊载前,办公室要负责对新闻媒体的稿件再次加以审核。三是抓好重要信息紧急报送制度。注重政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对我局或与财政相关的重大会议,中央、省、市领导视的察活动以及影响重大的财政事件等,及时通过东莞财政网对外公布。有关科室(单位)于事件发生24小时内编辑上网信息(含图片),经正常审核程序后在1个工作日内登载上网。

  五、抓好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或没有按照《东莞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实施暂行办法》实施政务公开的,将追究有关科室(单位)和个人责任,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优秀等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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