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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出台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

2010-09-02 17:4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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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改制上市,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资源整合和制度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潮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潮南区出台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

  一、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即改制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证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二、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所属土地、房产等)评估增值而补缴企业所得税所带来的负担,区财政所得部分在企业上市当年以项目扶持形式补助给企业。

  三、拟上市企业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规定征收后,区财政所得部分在企业上市后以项目扶持形式补助给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建设用地,除按比例应交中央、省、市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区一级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暂列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四、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在保持年均递增15%的前提下,超过15%的区财政所得部分,在企业成功上市当年以项目扶持形式补助给企业。新设企业当年进入辅导期的从次年开始计算。

  五、拟上市企业在进入辅导期后,因上市需要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扩充资本金,其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后,区财政在企业上市当年以项目扶持形式补助企业50%,但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后,区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在企业上市当年以项目扶持形式补助给企业。

  七、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收购、重组大股东控制的资产或股权所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后,区财政所得部分在企业上市当年以项目扶持形式补助给拟上市企业。

  八、区政府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程序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首次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表彰,并在企业进入辅导期、成功上市后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

  九、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手续时,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按规定减免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后,区财政所得部分在企业上市当年以项目扶持形式补助拟上市企业。

  十、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时,优先推荐项目申报立项,帮助争取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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