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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安县出台文件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是提高筹资标准,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2011年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420元,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230元,调整后全年筹集资金总额增加936万,其中财政补贴增加598万元。
二是鼓励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减轻患者负担。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人员的报销标准与职工医保大病救助标准一致,年最高报销额13万元。
三是实行“医保过渡期”制度,明确新参保人员或断保续保人员缴费后住院报销比例,防范参保投机行为,控制医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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