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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10-09-08 16:48 来源:宜宾市政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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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宜府函〔2010〕147号)规定,从2010年8月1日起市、区(含临港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710元,其余各县上调为每月650元。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实施?宜宾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497元,门诊医疗补助金为每人每月50元,两项合计每人每月547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金待遇,按照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执行,支付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未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照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65%(即每人每月323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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