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今年1月起补发
9月14日,经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统一提高10元,提高标准后的补助资金从2010年1月开始补发,此项工作由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于10月底前完成,提标后的补助资金连同当月补助资金全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全省城镇居民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月人均提高10元,提标后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每月213元,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每月203元,海东地区每月198元,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每月218元。
全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年人均提高120元,提标后各地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东地区每年1145元;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每年1260元;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每年1320元。
全省城乡低保标准每月统一提高10元后,全年将增加城乡低保资金7220.4万元。城乡低保提标是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努力,我省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将会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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