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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设立新农合资金监管“红线”

2010-09-19 16:4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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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卫生厅下发专项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运行资金安全监管,发挥各职能部门对新农合运行资金的监督指导。对新农合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套用或挤占它用。对擅自动用新农合资金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参合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须严格执行统筹区域内大额费用申报制。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分别超过2000元、800元时,需向新农合管理机构申报,管理机构将对申报医院的患者追踪调查,核查各种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同时,要建立好协议制度。其中,通过参合协议,由新农合管理机构向农民告知不同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并告知县域外急诊、转诊或特殊情况就医时的注意事项;通过就医协议,由医疗机构告知本级医院所报销的额度和每日住院所发生的费用。

  通知指出,基层医疗机构要严肃临床用药。原则上,乡镇卫生院需全部应用基本药物,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应自觉控制基本药物外药品的使用。凡采用新农合《用药目录》外的药品,要告知患者为自费药品,必须征得其签字同意后才能开方用药。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生还应本着梯次用药的原则,优先选用基本药物。新农合《用药目录》内的药品无特殊说明皆为国产药品,确需使用进口药品的,要由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并确认。直接开具进口药或新农合《用药目录》外药品的,其超出原价的部分须由医生个人负担。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运行资金安全及上报资金审核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分析新农合运行状况和进展,并定期就合理用药、目录内用药、病志书写、住院费用、住院天数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养成主动控制新农合费用的好习惯。同时,新农合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公示制,特别是对报销数额较大的患者,每月要将其报销的情况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张榜公布,并公布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通知特别强调,新农合资金是农民群众就医的“保命钱”。针对违规违法情况设立“红线”,对擅自动用、套用或挤占它用新农合资金的机构、人员都要予以法律制裁,依法保护合作医疗资金不受侵犯,确保参合农民的利益获得保障。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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