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对《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贯彻落实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688号)的规定,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管理,规范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草拟了《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现向各资产评估机构广泛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于10月10日前报送我会业务监管部。
联系电话:028-86756219、86756829
联系人:王家治、叶茂
电子邮箱:scpx_ywjg@163.com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业务收费管理,规范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的团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凡属省评协的团体会员在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均应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和《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川发改物价〔2010〕688号);在省外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可执行我省的收费规定,也可执行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收费条款。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采用计件或计时方式收费。采用计时方式收费时,评估机构应当以评估计划为基础,制定详细的收费预算表,并装入该项目的工作底稿,作为今后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揽和执行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在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规定的上下浮动范围内报价和收费。凡报价或收费低于《收费标准》规定的最低下浮范围的为恶性降价竞争行为。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参加投标、比选时,须在投标、比选文件中附送本办法。凡是招标单位招标、比选文件中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报价低于《收费标准》规定的最低下浮范围的,省评协将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拒绝投标。对恶意降价中标、中选的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省评协举报。省评协将对中标、中选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项目进行追踪检查、重点监管。
第九条 对恶意降价竞争行为,一经查实,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并提请省评协惩戒委员会根据行业自律惩戒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1、报价和收费在《收费标准》70%(含)-80%(不含)之间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2、报价和收费在《收费标准》50%(含)-70%(不含)之间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
3、报价和收费在《收费标准》50%(不含)以下的,给予公开谴责。
第十条 对于不按标准报价和收费,情节严重的,将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扶持项目,有关部门要求低于《收费标准》最低下浮范围收费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向省评协提出书面申请,省评协在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酌情降低收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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