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将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自治区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提标范围包括:
1、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金;
2、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4、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5、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6、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此次调标,我区3万余名优抚对象将落实调标政策,生活待遇再次得到提高。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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