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现场查勘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清远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现场查勘行为,使现场查勘工作有章可循,根据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以下现场查勘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在评审证据取证过程中,必须全程贯彻中心制定的《审核人员行为守则》、《审核业务工作流程图》、《清远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廉政建设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 评审人员必须把“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科学、准确”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贯穿整个现场查勘过程。
第三条 评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注意现场查勘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注意评审查勘过程中的言行举止,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在完成查勘任务的基础上要协调好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每个结算项目的评审必须进行现场查勘;概算、预算、最高限价、项目评估以及工程进度款的评审可根据实际需要由评审人员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勘,但中心建议每个项目都进行现场查勘,特别应针对单独招标的大型土石方工程进行现场查勘。
第二章 准备查勘
第五条 评审人员需要进行现场查勘时,应先向中心负责人汇报需要查勘取证的内容,由中心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与建设单位联系,确定现场查勘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然后由评审人员认真填写《查勘取证申请书》(详见附件1),提交中心负责人审批。评审人员根据中心负责人批准的《查勘取证申请书》提出车辆使用申请。评审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擅自与被评审单位私下进行任何联系,要求被评审单位提供各种方便。
第六条 现场查勘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中心有关人员参加,如属外派审核工作的,则外派审核单位有两位以上负责本项目的审核人员参加。如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参加的,项目负责人应事先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心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参与该项目的现场查勘,一般由中心负责人和评审人员参加,中心负责人如不能参加的,则由中心负责人安排适当的人员参加,评审人员不得擅自要求其他人员参与现场查勘。
第八条 评审人员在现场查勘前应了解整个评审项目的情况,熟悉土纸、签证等相关资料,并向中心负责人汇报需要查勘取证的内容。中心负责人应与评审人员认真研究,确定现场查勘的重点、方案,并提出查勘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场查勘须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准确性进行重点把关。
第九条 评审人员必须事先准备需要核对项目的图纸、签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自备皮尺、卷尺、相机以及其他工具(评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被评审单位提供的测量工具),并准备《工程现场查勘情况备忘录》(详见附件2)。
第三章 实施查勘
第十条 中心参与查勘的人员,不得在现场分头对项目各自进行查勘。
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当向被评审单位阐明查勘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强调各方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现场查勘。
第十二条 查勘过程中,评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工程现场查勘情况备忘录》(详见附件2),详细记录查勘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参加人员、查勘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案等内容,并要求所有参加查勘人员签字确认。如某单位人员中途离场或最后不肯签字确认的,评审人员必须在备忘录上注明相关内容。对影响造价比较大、容易造成争议的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做好图像取证。
第十三条 查勘过程中,中心人员必须注意查勘技巧,例如:应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等,应采取由点及面的思路,避免让被评审单位走进误区,影响查勘进度以及中心形象。同时必须时刻紧记“大胆怀疑,小心求证”的原则,查证工程的真实情况。对于工程的各个项目或者每个项目内的数量,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全面核实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抽查比例一般不少于33%;如抽查后发现较大误差的,必须及时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抽查面,直至掌握真实情况或抽查面达100%。
第十四条 现场查勘结束后不得接受被评审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使用被评审单位的车辆。结束查勘后,评审人员应通知中心派车接返。如因现场查勘导致误餐的,可按照中心的规定和标准出外就餐,如因不能派车返回中心的,可乘坐计程车返回中心,回中心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现场查勘过程中,评审人员不得擅自与被评审单位就工程项目评审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擅自向被评审单位泄露评审结果和评审过程的相关情况,不得要求或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其他物品。
第四章 查勘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查勘结束后,评审人员应把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向中心负责人汇报。如查勘中还存在未解决问题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研究落实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查勘过程中填写的书面资料(详见附件)必按照中心的规定夹入项目评审资料中,进行归档。
第十八条 查勘结束后,评审人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查勘的内容,出具评审结果,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九条 查勘结束后,评审人员应马上根据查勘过程中各单位的表现及意见把必须在评审报告反映的问题写入工作底稿,作为项目负责人撰写评审报告的内容和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清远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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