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直财政社保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财政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直接支付管理:
(一) 中央、省财政补助的社会保障项目资金。
(二) 市财政局下达的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包括年初预算下达为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市财政改革进程,确定为纳入直接支付的其他项目资金)。
第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项目、采购支出及其它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第四条 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指标直接下达给项目单位,抄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02〕114号)文件的规定和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程序支付(由市财政局基本建设科具体办理)。
第六条 用于采购清远市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的资金,要实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清远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办理)。
用于采购省指定物品的资金支付办法,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其他由项目单位自行支出资金的支付。
(一)预拨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填制《清远市市直财政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请款审批表》,提供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加具单位公章),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审核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由国库科预拨不超过项目财政资金30%的项目启动资金。
(二)直接支付时由项目单位填制《清远市市直财政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请款审批表》和《清远市市直财政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支出明细表》(支出项目的明细必须与项目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支出内容一致),及与其相符的合法有效凭证,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项目单位提供的有效凭证具体包括: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协议(合同)、发票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以及支付请款审批表、支出明细表,劳务费或培训费支出必须要有发放对象或培训人员的名单、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劳务(培训)补助费、时间及签名。
(三)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不合格的请款申请,退回项目单位,不予直接支付;经审核合格的直接支付申请,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加盖“直接支付凭证财政审核专用章”印记,凭证复印作辅助帐凭证(复印凭证必须盖项目单位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原件退回项目单位记帐。资金于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国库科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清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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