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精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
一、资金扶持对象和扶持内容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省内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活动的专项资金,对符合下列内容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进行扶持:企业境外展览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国际市场考察、企业培训、境外投(议)标、电子商务;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执行所需合理支出额的70%。
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以及已获得认证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为促进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实现先进技术替代而开展的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活动。
二、扶持资金申请条件: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其中,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在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以及依法取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或本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在省内依法登记或注册、经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全省、行业或市(县、区)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参加企业应在5家(含5家)以上,企业均应符合企业项目的申请条件;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参加培训的企业应在20家(含20家)以上;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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