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落实财税政策 促进稳定就业
为了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积极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扩大就业,特别是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国家近日出台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出台《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上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以上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新的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了大学生就业群体,其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下一步,省财政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研究确定我省工作方案,细化政策规定,完善操作办法,推进新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同时,还将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强宣传,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宣传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享受的条件、程序和办法,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和解决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面促进社会就业,努力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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