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加快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去年底,安徽省在32个县(市、区)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今年9月份,安徽省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并从9月1日起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一是明确各级财政补助政策。
对基层综合改革财政保障政策、各级财政分担原则及比例、财政保障范围等做了明确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县级财政补助政策,补助范围包括: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同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则由同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解决。另一方面,明确了省级补助政策,主要包括:分流安置人员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绩效工资补助暂按每人每年3600标准安排(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的70%安排),待省批复各地方案后据实结算;购买村医服务经费按每1200个农业人口补助8000元标准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并鼓励各试点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大政府购买村医服务经费投入力度。对个别困难县区,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统筹考虑。
二是改革基层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为确保财政补偿政策有效落实,省财政推动建立健全了基层机构国库集中收付、预算管理和收支月报等制度。首先,建立健全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制定了《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国库集中收付等工作的通知》,明确财政、卫生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职责,在全面开展专项账户核查的基础上,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银行账户,并将其收支已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收付,同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支出管理,资金拨付流程和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次,建立健全了收支预算管理制度,下发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县区通盘考虑改革后影响收支的各种因素,以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为基础,科学核定任务、核定收支,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细化合理定额标准,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预算。再次,建立健全了收支月份分析制度,从今年元月开始,建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月报制度,动态掌握综合改革进展及有关补偿政策、财政投入等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是落实了财政保障政策。
试点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政府编制管理和财政保障,财政补偿政策、补偿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服务重心转变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机构公益性实现回归。同时,32个试点县区均有力落实了财政保障相关补偿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各级财政投入力度明显加大,财政保障机制有序运行。省财政一次性拨付基层综合改革试点补助资金2.4亿元。1-6月份,32个试点县区共计拨付财政补助资金4.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7个百分点;此外,各级财政安排人员分流安置经费近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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