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审计局实行审计工作“限时办结制”
为加强审计机关效能管理,促进依法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水平,鞍山市审计局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机关效能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实行审计工作“限时办结制”。
审计工作“限时办结制”,要求各审计组在制定审计方案时,必须明确审计时限。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实施审前调查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实施现场审计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对下属单位实施报账制的审计项目,现场审计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报告的时限不得超过现场审计时限的一半。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审计项目,需向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说明原因,提出延长时限,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5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超过5天的由局长批准。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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