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建住宅将实行热计量收费
记者12月8日从全市严寒期供热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后,我市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供热计量有关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实行热量计价收费。初步统计,今年我市将有53万平方米新建建筑和节能改造项目列入计量收费范围。按规定,热用户需按使用面积预交热费,实行“少退多不补”。
今年5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0年10月1日开始,我省新竣工建筑及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一律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同时,各地新建建筑,含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计量收费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检、验收、房屋销售等各个环节对新建建筑进行严格控制。
为此,市供热办制订并下发了《关于新建建筑安装计量表按计量收费的通知》,要求我市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供热计量有关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对于新竣工建筑及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一律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
按规定,各供热单位凡今年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安装计量装置申请供热的,其计量装置的计量系统、调节系统、控制系统、数字采集系统、传输接受系统,经供热单位验收的;由供热单位自行组织安装,经供热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符合住建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计量技术规程》的在本供热期一律按计量收费。
据市供热办介绍,计量收费按照统一规定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础热价加上计量热价。热用户按使用面积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热费结算。计量热费超出使用面积热费标准,按照使用面积收费;计量热费低于使用面积热费标准,节余部分退还给热用户。
据了解,2009年香坊区远大都市绿洲小区启动实施了供热分户计量建设,这个供暖期已正式按照计量收费。对此,负责该小区供热的超然物业负责人表示,去年试运行期间,因计量表安装时间比较仓促,存在技术问题,出现了部分计量表数据不全、不完善等问题。今年9月末,远大都市绿洲小区计量收费装置通过市建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今年已经具备计量收费的条件。
据市供热办副主任刘成伟介绍,初步统计,我市今年新建建筑和节能改造项目实行热计量计价收费的建筑面积在53万平方米左右。这将有利于我市改革现行的热费收缴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通过热计量收费,可有效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停热”问题,因为按照计量收费,市民用热有了自己选择的权利,而缴纳基础热费就相当于现在的停热。
新闻链接热计量收费标准
「普通居民住宅」
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
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
「节能居民住宅」
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
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
「普通非居民住宅」
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
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
「节能非居民住宅」
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
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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