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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1.2万“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2010-12-10 09:37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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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即日起我市开始实施针对“老工伤”的惠民政策,将此类人群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此项自定惠民政策,将进一步改善我市新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

  截至目前,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1.2万户,参加工伤保险职工104万人,每年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约3000人,需工伤康复的约1000人。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解决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经过前期开展的申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认工作,即日起我市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这项惠民政策惠及我市“老工伤”人员12000多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后,他们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旧伤复发工伤人员的医疗费将会得到保障。我市人保部门还将有计划地对需要工伤康复的工伤人员转入市工伤康复中心实施工伤康复。

  新闻链接 何为“老工伤”

  “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

  “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四种类型

  一、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范围的1-4级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5-10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四、符合政策规定按月支付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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