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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出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2010-12-10 10:2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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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清远市制定出台了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城乡一体化救助,遇到大病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可达5万元。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城乡基本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一、救助对象扩大至全市城乡。

  《办法》扩大了救助对象,将全市城乡所有困难群众都纳入医疗救助。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

  二、进行分类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300元的,按以下标准救助:在本市属地镇街医院治疗的,按个人实负费用的60%给予救助;在本市属地县(市、区)医院治疗的,按个人实负费用的50%给予救助;在市级或市以外医院治疗的,按个人实负费用的40%给予救助。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补助。基本医疗救助封顶线从3000元提高到5000元。同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三、增加大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5倍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到有关医疗保险规定的本地或外地医院治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应当于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提出。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

  《办法》明确了申请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资金将划拨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并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直接划拨到供养机构。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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