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政下达物价补贴补助资金
为积极应对物价上涨,特别是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不利影响,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决定,为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性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每人8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40元、五保供养对象每人100元。发放补贴所需资金,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全部由各地财政负担,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其他地州自治区财政负担70%,各地财政负担30%。自治区财政厅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精神,紧急安排资金,于12月3日将自治区补助资金拨付各地,确保各地及时足额将补贴资助金发放到城乡困难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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