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预拨医疗机构财政补偿资金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0〕64号),在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名单确定后,自治区财政及时预拨资金,保证了第二批试点县市工作的启动,推动了我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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