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住宅建设向中心区外转移 70%用地建低价房
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式出台。其中对保障性住房的大力建设、有效供给等进一步明确,对于“夹心层”群众关心的公共租赁房,将确定建设方式、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70%用地建保障房、棚改房、中小套型商品房
根据《意见》,我市将积极调整住房供给结构,住宅建设重心向中心城区以外转移,开发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调整用地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优先供应土地,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0天内新建商品房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134万平方米2012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
《意见》明确,我市将深化廉租住房保障,积极争取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及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的投入力度,坚持规划配建制度,努力增加实物配租房源,完善廉租住房后期管理,不断扩大实物配租受益面。
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允许购买政府组织经济适用住房或给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抓好政府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论证和招投标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能力相适应。
棚户区改造范围外延至绕城高速以内,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现有1134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任务。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规定,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式、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加快解决“夹心层”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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