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
近日,省财政落实资金近7500万元,按照中央要求,再次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约提高了1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我省在此基础上,将在乡老复员军人月定补标准再提高30元,抗战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700元。对我省提高部分,省财政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个市(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下同)每人每月补助12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个市每人每月补助9元,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个市每人每月补助6元。其中,对惠民县、阳信县每人每月补助13.5元,对安丘市、金乡县、泗水县、宁阳县、莒县、郯城县、平邑县、庆云县、夏津县、莘县、冠县、曹县、鄄城县每人每月补助12元,对商河县、高青县、利津县、莱阳市每人每月补助9元,对荣成市每人每月补助6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解决。
三、提高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人员等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220元,中央财政对我省每人每月补助88元,占40%.为确保该项待遇落到实处,在中央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再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个市每人每月补助88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个市每人每月补助66元,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个市每人每月补助44元。其中,对惠民县、阳信县每人每月补助99元,对安丘市、金乡县、泗水县、宁阳县、莒县、郯城县、平邑县、庆云县、夏津县、莘县、冠县、曹县、鄄城县每人每月补助88元,对商河县、高青县、利津县、莱阳市每人每月补助66元,对荣成市每人每月补助44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解决。
四、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中央按以上标准补助我省50%,省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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