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市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可享受再次报销政策
近日,自贡市出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次报销政策,城镇居民参保人员2010年12月20日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可进行再次报销。
凡符合《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比例自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进行报销,社区、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50%、30%;经批准转上级医院住院、探亲、旅游等在市外因患急症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比例自付部份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进行报销;异地安置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比例自付部份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费用与再次报销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次报销政策的实施,使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切实减轻了参保人员负担。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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