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近日,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财综〔2010〕9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对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允许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现行规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的政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包括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各地已完成公有住房出售任务并结束房改工作的,可将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同时规定,市、县要确保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剩余部分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不足的,可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
二是切实加强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按照“统筹使用、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严格预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要在规定时间内分配、拨付和使用资金,并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结合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使用中央、省级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以及对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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