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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计生新规优待独生子女家庭

2011-03-02 17:2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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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提高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优待标准。新修订的条例将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一系列奖励和优待: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这一规定执行。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上述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以下优待: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这一规定的优待。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也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新条例对违规超生的处罚加,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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