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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市公务车使用未满8年不许更新

2011-03-10 17:52 来源:鞍山市政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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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鞍山市纪委监察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市严肃执行公务用车纪律。根据通知要求,鞍山市公务用车使用年限未满8年的不允许更新,党政机关不能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2010年,市纪委监察局按照省纪委要求,对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进行了全面清理。从清理情况看,全市大多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能够严格自律,自觉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但是仍有个别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借用小汽车,尤其在近期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和领导干部调整中,有的领导干部在工作变动后带车,致使个别部门新购车辆增多。

  为此,市纪委监察局提出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并且必须经政府采购,报市纪委备案。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需要的,由省购车领导小组审批,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报省、市纪委备案。公务用车使用年限未满8年的不允许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能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领导变动岗位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党政机关不能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护保养成本。

  鞍山市将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将于近期就有关公务用车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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