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淳安县4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淳政发[2011]16 号),从2011年4月1日起,将再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即城镇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630元/月提高到742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由原32元/月提高到38元/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由原63元/月提高到75元/月。同时,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随城镇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提高而做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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