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1年3月1日起,福州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月、8.5元/小时调整为950元/月、10元/小时;闽侯县、连江县由原来的700元/月、7.5元/小时调整为850元/月、9元/小时;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由原来的600元/月、6.5元/小时调整为750元/月、7.9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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