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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11-04-12 09:22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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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抢救和适当补偿,根据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精神,我省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支付标准时,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进行垫付,救助基金垫付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进行追偿。

  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八个方面: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的死亡赔偿金;(七)社会捐款;(八)其他资金。

  为确保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省政府专门成立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汪泉担任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正喜担任副组长,省财政、保监、公安、金融办、卫生、农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作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意见,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是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各方面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卫生厅、省农机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救助基金的顺利运作。

  为保证救助基金管理组织严密、运转顺畅,同时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我省创新了救助基金管理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苏省救助基金的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并接受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受害人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关爱和重视,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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