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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制定2011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意见

2011-04-29 10:3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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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种粮农民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粮食订单合同且按合同交售粮食,不分早稻、晚稻按每50公斤10元的标准给予直接补贴。二是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省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差价部分作为政府对农民的补贴。2011年泉州市粮食最低收购价以省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为标准:早籼稻102元/50公斤,中晚籼稻107元/50公斤,比2010年分别提高9-10元。三是当粮食市场价格高于省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四是加强订单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防冒充、顶替订单粮食,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确保补贴资金全部、如实兑现到农户手中。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梦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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