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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又出新政策

2011-05-10 19:3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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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我省安置残疾人再就业工作,近日,青海省财政会同省地税局研究出台新的扶持政策,凡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将减免该单位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日,省财政会同省地税局,下发《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1]305号),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比例在25%-50%的,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在50%以上的,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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