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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商品房明码标价发布“限时令”

2011-05-13 15:25 来源:泸州市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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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召集全市100多家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作出安排,要求我市房地产销售商必须在5月20日前按照《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全部标示完毕。

  据了解,《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它因素。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也就是说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还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昨日召开的全市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动员大会上,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要求全市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立即开展此项工作。在房地产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应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任何房地产开发、销售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无故拖延执行,全市房地产销售商必须在5月20日前按照《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全部标示完毕。从5月20日起,市区县发改(物价)和住建部门将对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明码标价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同时要求,全市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不能串通涨价、跟风涨价及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有序。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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