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再添行业制度依据 强化财政内部监督
为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近日,省财政结合全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全省财政部门对内部业务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进行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一是明确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的主体,其内设的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其他相关机构共同参与、协同配合。在各级财政部门党组织领导下,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对本部门内部业务管理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会计管理情况;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本部门及内部业务管理机构、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是明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职责。
根据当前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办法》规定我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办法》对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以及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明确检查方式和重点。
为了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实时、动态监督,通过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进行日常监督。根据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特点,《办法》对重点检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规定,通过制定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书、调查核实与延伸检查、编制工作底稿、检查工作督导、检查报告的提交和复核、通知整改等,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四是明确成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办法》在规定了整改落实制度、专题报告制度的同时,明确规定内部监督检查结论将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的成果运用制度。同时,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内部监督检查,财政监督机构和个人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行为,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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