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安县及时落实城乡低保调标政策
为切实保障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县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出台《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从1020元/人.年调整为1200元/人年(人均投入5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从195元/人.月调整为240元/人.月(人均投入10元/人、月)。调标后,我县财政今年将多投入农村低保约 54万元,城市低保约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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