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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东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部分收费项目将调整

2011-06-22 16:3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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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青海海东地区将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医疗保障筹资标准将由现在的人均154.3元提高到人均300元,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从现在的人均220元提高到人均300元,并实现全地区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即时结算,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试点。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结转制度,当年未报销医药费用的城镇居民,可将参保金的60%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冲抵个人缴费;取消省内户籍限制,允许城镇居民异地参保。新农合省、地、县、乡四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在2010年的基础上各提高1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医保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在2010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至20个百分点,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并规。同时,将增加病种保障种类,扩大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医疗保障范围,将儿童心脏病保障病种从4种扩大到15种;将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手术、化疗、放疗等纳入提高保障水平范围;将慢性气管炎等22种慢性病、高原病、地方病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特定慢性病保障范围。

  2011年,海东地区将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范围,建立药物招标采购配送新机制,健全村医补助及扶持政策,调整基本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和中藏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全科医生培养培训,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府对村医的补助标准将由原来的每个村卫生室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村医,每人每年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对乡镇卫生院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执行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其中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分别支付7元,城乡居民个人支付1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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