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从省财政厅获悉,今年起,省级财政单独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为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制定出台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公助’具体办法,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发展”的要求,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会同省民政厅出台了《黑龙江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1年起,省级财政单独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建设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50元(省级财政补助25元、市县财政补助25元)的运营补贴。同时,省财政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管理、改善环境,在现行收费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到社会关爱和温暖。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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