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会市多措并举加强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为促进会计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代理记账业务,结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广东四会市多措并举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是全面掌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
要求代理记账机构每年于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财政部门)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材料,建立基本档案,为加强监督管理打下基础。
二是贯彻落实《会计法》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代理记账业务。
要求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坚决予以拒绝。
三是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要予以解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方可报送。对从事代理记账的会计业务和对外提供项目等情况,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查和整改,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四是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不符合规定需要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并于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虽进行整改但仍未达到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的,按规定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建议工商部门变更其营业范围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将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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