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财政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拨付进度
2011年是国家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关键之年。辽宁省财政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拨付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全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一是及时拨付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按照政策提前做好各地区困难程度系数、资金需求测算等基础工作,及时与住建厅沟通相关情况,接到中央补助资金后,立即分配下达各地,保证了各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提前预拨省级补助资金。
为落实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在承贷的地方政府债券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辽宁省财政通过预拨的形式,将省级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各地。
三是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工作。
针对一些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拨款进度较慢的情况,辽宁省财政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进度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在分配财政补助资金时,将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情况作为一个分配因素,以督促各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拨款进度。截止6月底,辽宁省各地共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1.33亿元,比5月底增加支出8.67亿元,增长326%,有力地推进了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执行进度。目前,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已达91.1%,位于全国前列。
四是及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管理政策。
为缓解辽宁省各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压力,省财政及时转发财政部文件,明确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等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效地缓解了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压力。
五是加强资金监督检查。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确保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辽宁省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组,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督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的,都及时进行了纠正。同时,配合省纪委成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驻在组,派专人参加,并参与制定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重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使用等环节检查内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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