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启用捐赠票据
按照财综〔2011〕11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广西正式启用捐赠票据,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同时停止使用。
从2011年7月1日起,公益性单位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领购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由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以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等,均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公益性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填开捐赠票据,不得编造、虚列捐赠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捐赠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收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款项,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对于不按规定使用捐赠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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