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政策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为巩固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成果,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防范债务风险,近日,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原则,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本级财力的关系,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确保不留经费缺口。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二是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趋势预测,科学制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学校布局。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通盘考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确保整体投入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对超标准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三是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学校财务收支核算与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教学仪器设备,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严禁将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
四是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防控新债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健全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擅自立项、违规审批、超预算规模建设、举债建设而形成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不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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