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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陆续出台一系列惠民政策

2011-09-05 19:4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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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以来,哈市陆续出台一系列惠民政策,群众从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实惠。这些政策主要有:

  扩面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具有哈市八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至99周岁所有老年人,可获每人每月100元的高龄津贴。

  提高市区低保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哈市城市市区低保标准,标准由310元/人·月提高到360元/人·月,低保财政补助水平达到月人均182元。低保标准提高后,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提高到360~432元/人·月(含432),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提高到432~540元/人·月(含540)。

  新建住宅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原则上主要采取集中建设和按项目规划配建的方式。配建的比例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由政府按规定成本价格回购。公共租赁住房须按规定标准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开展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2011年,选择阿城、延寿、双城和依兰等5个统筹地区,作为全市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儿童先心病费用结算限定为2万元/例,由定点救治医院给予减免医药费用1万元/例的优惠。儿童白血病费用按年度限定医疗费用标准结算。

  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2009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住院医疗统筹费。所需资金个人一次性缴纳40%,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补贴60%。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待遇;缴费满一年后可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补贴。

  增设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档次:在现行成人居民每年个人270元缴费标准档次的基础上,设立每年个人135元缴费标准档次,其医保待遇按270元个人缴费档次待遇标准的70%执行,住院起付费用仍执行原标准。

  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困难人群待遇:以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在城镇居民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住院使用统筹基金时,免收住院起付金。其在城镇居民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五个百分点。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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