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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要求全省乡镇财政信息“五公开、五做到”

2011-09-26 18:3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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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财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围绕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积极推进乡镇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财政应公开五项内容:一是机构概况。主要包括乡镇财政所的主要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服务承诺、举报(咨询)电话等。二是资金动态。包括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即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强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在乡镇范围内由乡镇财政机构监管的项目建设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以下的资金的相关内容。主要是涉农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项目资金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信息。三是涉农法规。包括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四是办事指南。包括各项乡镇财政业务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流程、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等。五是财务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报告、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以及乡村债权债务等。

  为确保乡镇财政信息公开落到实处,省财政厅要求,一要把握原则。坚持依法公开,严格依照《预算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实行公开;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公开和反馈信息的实效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坚持便民利民,重点公开和反馈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问题;坚持社会监督,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要打牢基础。各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各项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等工作,及时登记台账,建立分类档案,及时补充和更新基础信息,确保基础数据完整、真实、准确。三要明确责任。县级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发挥承上启下和横向协调的作用,积极协调内部各业务股室、同级主管部门,给乡镇财政提供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资金指标、额度、具体要求等信息,及时将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制发的资金政策、管理办法、资金指标等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要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及时掌握下达到各站所、村、组、农场等资金信息,及时向农民和项目实施单位公开公示相关信息,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四要完善机制。各级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工作情况,不断规范、创新信息公开和反馈的内容和方式,完善信息公开和反馈的工作机制,建立通畅的信息公开和反馈渠道,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有序开展。五要强化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促进基层财政管理机构做好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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