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州永平县启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为了切实做好永平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以及《永平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永平县行政区域内达不到安置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用人单位按照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的原则,以2011年9月份的在职职工统计数据为基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计今年永平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收入将达25万元,征收时间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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