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市强化六项制度打造阳光低保
(一)强化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制度。全市各村(社区)在审查低保时,入户率必须达到100%,乡镇、街道入户复查率达到80%以上。乡镇、街道严格落实民主评议听证制度,规范评议听证程序,基层分管领导和各县区民政局工作人员亲自参与和指导民主评议听证,确保评议听证不走过场,落到实处。
(二)强化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办法,核定补差金额。进一步强化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分类定期复查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有退有进,城乡低保一类保障对象一年进行一次续保复查,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进行一次续保复查,三、四类保障对象每季度进行一次续保复查。
(三)强化领取登记,证件年审制度。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必须自觉按时办理续保登记手续。领取低保金时先持《保障金领取证》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登记签证,再到银行凭存折支取低保金,并向银行提供村(社区)盖章确认的《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分别按月和季度登记签证。对无故不登记签证的,乡镇(街道)将视情节,重新核定家庭收入,认定保障资格,直至取消保障资格。每年12月,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对《保障金领取证》进行年审,并将退保对象的《保障金领取证》及时收回。
(四)强化诚信档案,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申请低保时,申办人就其提供的申报材料、家庭收入及变化状况和遵守低保规范管理进行承诺。对申报反映情况虚假的,经县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村(社区)调查核实后取消低保,两年后再重新申请。同时村(社区)对调查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按户填写签订《村(社区)低保连带承诺书》,对调查不到位,情况不真实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两个承诺书签订后一并装入低保对象个人档案。
(五)强化权责对等,参与公益劳动制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组织下积极参加村(居)公共设施维护、卫生保洁、植树造林、为老幼病残人员服务等公益性服务劳动,村(居)委会对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情况,建立考勤制度并予以公示,将其作为认定低保对象是否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和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使低保对象在享受国家各项惠民政策的同时,自觉承担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六)强化基层民政监督员制度。市、县区民政局在每个村(社区)公开选聘1-2名有责任心、正义感和熟悉村情民意的村(居)民为民政监督员,主要负责民政政策宣传、政策落实、执行情况监督及低保对象变化情况调查等民政相关工作,使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监督作用,推动民政工作向规范化发展。对举报案件,举报一户,查一村(整村或社区全查),举报属实,给予奖励,并立即整改,将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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