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设立专项资金今后三年安排7.5亿元促进扩大进口
为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贸易平衡,发挥进口在推动经济结构平衡和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近期,广东省决定设立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012-2014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三年共7.5亿元,通过进口贴息、贷款贴息和费用补助等方式,对省内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国内短缺资源性产品给予支持。
根据《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省内企业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产品和设备予以贴息。二是对企业进口贷款予以贴息。三是对进口基地、进口分销体系、投保进口信用保险、进口促进及公共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采用进口贴息、贷款贴息和费用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其中:进口贴息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海关报送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贷款贴息以实际支付的利息作为贴息的本金。进口贴息和贷款贴息的贴息率都不高于贴息清算时央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费用补助主要是对企业投保短期进口信用保险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对进口基地、进口分销体系建设以及受政府委托开展的进口采购、宣传推介等活动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助。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以拨付程序。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由各地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省政府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进行初审汇总后报省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省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定期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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