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规范环保资金征收使用
为加强环保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现排污费应收尽收,提高排污费使用效益,近期安徽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政〔2011〕95号)。该办法对排污费的征收、项目库的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申请和拨付程序、监督检查和验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加强排污费征收。
增加了第三方机构核定排污费征收的规定,有利于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增强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强度和广度。
二是强化部门全程监督。
在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除环保、财政部门外,还增加了发改、审计、监察、招投标监管和重点局等部门职责,完善了排污费征收、项目筛选、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环节的审查机制,逐步建立与大建设体制相适应的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有利于公开、公正和透明使用环保专项资金。
三是建立完善环保项目库。
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规定未纳入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并规定了入库项目的基本条件,使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筛选做到“好中选优”。
四是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排污费征收、资金使用和项目验收等环节均建立了公示制度,强化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制度,要求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做到办事程序公开、申报信息公开、申报结果公开和验收结果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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